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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胡晓燕 通讯员贺金霞)5月16日,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富县张村驿镇巡回审理了原告陕西某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11月28日,陕西某电力自动化公司(简称:自动化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某发电公司(简称:发电公司)签订了“启备变及施工电源110KV输电线路工程PC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116万余元,变电部分工程由供电局完成。该项目已于2021 年5 月20日通过延安供电局验收,2021年6月2日投运送电。截至2022年11月20日,该发电公司仍欠自动化公司工程款412万余元,以及部分主合同外产生的施工费和设备费等累计117万余元。该自动化公司遂于2023年4月20日将该发电公司诉至富县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签证费用等累计529万余元及拖延欠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7万余元,合计577万余元。该发电公司辩称,自动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故未付剩余部分工程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合同专业性强,需勘查现场,且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遂决定于5月16日到该发电公司开展巡回审理。承办法官分析案情,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中寻找突破口,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耐心对自动化公司分析利弊,同时对发电公司摆事实、讲道理。经调解,最终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由自动化公司整理结算资料,配合发电公司进行结算,并由其进行审核,报其上级审计部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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